鼻骨骨折复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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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1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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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比如有时候小区组织的篮球比赛。篮球是一项激烈的对抗运动,在比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碰撞的对方的身体,或者将对方撞到在地上。擦破一点皮还好,要是不小心把人家撞到在地上骨折了,那到底要不要赔偿受伤的人医药费呢?

站在受伤的人角度思考:好好的打一场篮球结果被撞到骨折了,这多不划算啊,自己受伤了不说,医院治病,有时候除了要忍受肉体上的疼痛,还要被扣工资。撞人的不仅要赔偿医药费,还要赔偿误工费!

站在撞人的角度思考:我也不是故意要撞你的,你都是成年人了,要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明知道打篮球会产生身体上的碰撞还要来参加,那手上了就应该自己承担,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款表明,如果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时候,自己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伤,如果不是伤害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他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问题活动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活动,一般来讲是不会出现什么危险的,就是有危险也是能够防范、避免的危险,换言之,社会文体活动中出现危险的几率较小,社会危险性微小,即使出现危险也应该由参赛者自行承担。这个条款有点类似于刑法学界的“被害人承诺”。

在某些情况下,参赛者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组织比赛的人却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若比赛中一方如果因其它参加者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受到较轻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它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到自己相应的保障责任。

案例展示

年4月1日,超市收银员李某闲着没事干,看见理货员张某刚刚卸完货,于是上前去找张某掰手腕,张某本意不想答应。但听见李某说如果掰手腕赢了他就给张某10元钱,请张某喝水。张某正是口渴,想着李某每天在柜台收银,力气肯定没有自己大,肯定能赢,于是答应了李某。

哪想到李某看着弱不禁风的样子,掰起手腕来倒还有几分力气,两人僵持之际张某因为刚刚卸完货,手上使不出力来,猛然间放松手腕,只听咔的一声,张某握住手腕,疼的在地上打滚。李医院,经医生诊断,张某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

医院后就马上联系了张某的家人,还未张某预先垫付了医药费,在张某卧床休息期间照顾张某的饮食起居。张某是超市的理货员,干的是体力活,手受伤了对于张某以后的生活与工作都造成了巨大影响。张某及其家人要求李某赔偿张某的医药费和额外的17万元,用作伤残赔偿和生活费。李某觉得张某家人太过分,不愿意赔偿。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掰手腕是否属于文体活动;2、张某答应和李某掰手腕是否属于自陷风险行为;3、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一,掰手腕属于竞技对抗,在比赛过程中,两人使出浑身力气,在对抗的时候需要手臂发力,全身肌肉缩紧,需要强大的身体素质,且掰手腕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胜利。综合来看,笔者认为掰手腕属于竞技对抗,是文体活动。

第二,张某答应李某掰手腕比赛是自愿的,没有人强迫他,并且张某在超市工作是一个成年人,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一开始张某拒绝了李某掰手腕的的比赛请求,后续李某承诺张某赢了有奖励张某才答应的,但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李某并没有胁迫张某,一定要让张某和自己掰手腕。自陷风险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参加者资源,如果参加者是被胁迫、欺骗参加的,那么就不能适用该法律原则了。

第三,李某在邀请张某和自己进行掰手腕比赛的时候,主观上肯定不存在故意,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李医院,在医院细心照顾张某可以看出来。那么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吗?掰手腕可能会造成手腕扭伤、手臂骨折等情况,因为掰手腕的时候肌肉突然发力,是很可能造成损伤的。这些情况可以预料到却并不意味这属重大过失,重大过失不仅强调过失,更重要的是要强调重大这两个字。那么李某不需要对张某进行经济赔偿吗?我国的《民法典》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根据公平补偿原则,会依据李某的经济情况来判断,李某需要对张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参加活动风险,在参加活动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该项活动可能发生的风险,尽可能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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