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警察网」
//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会中的各类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为本,回应社会现实。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的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法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经典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同是某村村民,在某市同一工地务工。年9月10日晚,原、被告上完夜班,被告从工友处借来摩托车1部(豪江无牌照二轮摩托),准各回乡取点衣服。原告听说后,经被告提议,答应与被告同车返乡。在返回的途中,车行至某路段时,被告为避让迎面驶来的汽车,向路边闪避。因天黑视线不好,车速太快,摩托车撞在路边的沙石堆上侧翻,致使原告摔成重伤,造成左、右尺桡骨骨折、脱位。原告为治伤,医院接受治疗,医院住院17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10级。
案例分析
//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文。一般好意施惠时轻过失免责,因施惠者是基于善意,同意无偿给受惠人利益。然而,本条文对好意同乘特殊地采用无过错责任说,搭乘者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施惠者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在轻过失时应当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即通俗意义上的搭乘便车,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关于好意同乘的性质,《民法典》第条采好意施惠行为说,认为施惠者是基于善意,同意搭乘者免费乘车的请求。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且施惠者没有营利目的,让搭乘者纯粹受益而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
以上内容节选自《民法典公安工作指引与案例精解》,更多内容请戳下图小程序~~
好书推荐
《民法典公安工作
指引与案例精解》
本书通过对民法典各编主要修改要点的分析以及对民法典中与公安工作相关案例的精解,提炼出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公安工作内容,指导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案件作出精准的定性处理。
来源
智警课堂
编辑丨耿寅
审核丨徐琦
签发丨陈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