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丽是北京某网络公司员工。
年2月11日上午公司举办年会,高丽在游戏环节,不慎与同事相撞致鼻子受伤,当时未及时就医,后由于病情加重,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外伤,鼻骨骨折。
年7月24日,高丽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年9月2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高丽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年2月11日,高丽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担任主持人,年会上组织了游戏项目,高丽遭受了鼻外伤、鼻骨骨折伤害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该伤害是否在上述游戏过程中造成一节,现有高丽的陈述、涉嫌撞伤高丽的胡某的陈述、高丽提供的录音等证据。因胡某也系公司员工,又与撞伤一事具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之于高丽的陈述并不具有优势性。同时,公司对高丽提供的录音又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在上述情况下,人社局认定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人社局根据上述推定的事实,认定高丽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工伤决定书》认定错误,与事实情况不符。高丽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年2月11日,高丽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担任主持人,在年会上组织的游戏项目,高丽遭受鼻外伤、鼻骨骨折伤害的事实。人社局依法履行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高丽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认为高丽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号:()京03行终36号(当事人系化名)
声明:我们致力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从汇创工伤管家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所引发一切纠纷与汇创工伤管家无关。支持原创!
汇创人力外包专家
山东汇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现拥有滨州总部.青岛.东营.淄博.聊城,河北及东北地区9家分公司。同时下辖的(邹平博兴无棣惠民等多地)县区设有办事处。现有现有员工60余人,其中人力资源专业20余人。软件硬件齐全,公司实力雄厚.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品质化、系统化、定制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提供落地化的人力资源精益外包服务。多年来,汇创人力已累计服务了国内余家企业,服务雇员超万人。主营业务包括:人事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仓储物流外包、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猎寻及管理培训、人力资源战略咨询等多个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领域。公司于年开发的汇零工-互联网灵活用工平台,通过线上系统将企业与C端用户有效连接,不断探索人力资源数据算法,结合“互联网+共享经济”,在创新企业用工的同时优化人员结构、压缩用工成本、规范内部流程,极大解决企业运营痛点。发掘各项优势,深耕行业资源,以更贴合实际的落地方案,解决企业用工难题,为企业发展助力。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