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复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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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11 1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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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元钱,两人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人住院、一人死亡!这是发生在江西吉安的一件悲剧。他让我们深受震撼之际,也再次让我们感受到了人性之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李海华和受害人邹某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日,邹某因为生活困难,便向李海华讨要元债务,李海华以手头不方便为由,要求对方暂缓归还,双方因此发生冲突。

起先,李海华将邹某扑倒在地,导致邹某头部撞在地上,李海华也随之倒在地上。

双方倒地之后,邹某用手掐李海华的脖子,李海华用手扇邹某耳光。随后,邹某将李海华推开,转身想爬起来,李海华便用脚往邹某腰背部踹了两脚。

紧接着,邹某转身面朝李海华坐起来,李海华则用双手按住邹某肩膀,用身体将邹某压倒在地,导致邹某头部再次撞在地上。

两人在打斗过程中,邹某头部受伤、昏迷不醒,李海华面部、右手受伤。

当晚,邹某和李海华被送医院,邹某经手术抢救,后呈植物人生存状态,一直医院住院治疗,后不治死亡。

经鉴定,邹某系因重度颅脑外伤致植物人生存状态,长期营养缺乏引起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海华面部多处皮肤擦伤、鼻部创口及左侧鼻骨骨折,右第5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另查明,邹某于年10月28日入院,医院住院治疗天,产生医疗费.9元,于年7月6日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1)李海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李海华有犯罪前科(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吉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酌情从重处罚。

(3)李海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李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9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丧葬费元、交通费和护理用品费元,合计.9元。

宣判生效后,李海华上诉提出,认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请求依法按过失伤害定罪量刑。

李海华称,自己主观上没有伤害邹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殴打他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施救,配合公安调查案情,属于自首。被害人邹某有重大过错,由于被害人的攻击、殴打,导致其鼻骨骨折,手掌骨骨折,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李海华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害人死亡虽与李海华的伤害行为有关,但伤害行为并非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李海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责任,以及二审期间李海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因此依法可予以从轻改判。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李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结语:到底是元重要,还是性命重要?他们本来是朋友,却因为元的债务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重伤、一方死亡,这可能是连他们也没有想到的吧,是典型的“要钱不要命”。

这个案例给再次提醒我们,凡事要和气生财,不要打架,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得不偿失!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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