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许翰文通讯员江全
刘老汉和张大妈是多年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年4月的一天,刘老汉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街,张大妈正好也要上街,于是刘老汉就好心带张大妈同行。可没想到的是,刘老汉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陈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张大妈、刘老汉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陈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老汉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大妈无责。虽然张大妈无责,但伤得却最重,事故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张大妈人体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刘老汉受了点皮外伤,到医院检查了一下,花了几百元检查费。
张大妈出院后,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由于事故造成张大妈身体残疾以及误工、护理、营养等损失,于是向刘老汉主张赔偿。刘老汉认为自己是助人为乐,好心搭载张大妈上街,且是无偿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张大妈又向陈女士主张赔偿,但陈女士以已投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由,让张大妈去找保险公司。张大妈又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没有与张大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张大妈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将刘老汉、陈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以后,迅速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当天,张大妈、刘老汉、陈女士、保险公司代理人均按时到庭。首先,对张大妈主张的损失进行核算,张大妈所主张的总损失是九万多元,且均在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内。承办法官向张大妈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大小,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需要刘老汉赔偿一分钱。保险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要求扣除5%非医保用药及降低误工费标准,认为张大妈已经60多岁,误工费只能在60元至70元之间,经过反复协商以及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以八万六千多元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老汉在此次事故中也曾受伤,也是受害者,对刘老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进行了处理。经核算,刘老汉的损失有医疗费、交通费、修车费等,共计六百元左右,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将六百元赔偿给刘老汉,并与刘老汉另行签订了协议。刘老汉得知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还得到了保险公司赔偿,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
法官表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现已得到《民法典》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民法典》仅是规定了非营运机动车的好意同乘行为,但是对于非营运非机动车的好意同乘行为同样具有参照意义。本案中,刘老汉的好意同乘行为得到了法院公平公正的处理,不仅可以在社会上产生有益的道德鼓励,而且可以营造全社会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
本文来源:东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