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复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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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7 8:36:00

上下班途中骑电瓶车摔倒,能认定为工伤吗?

近日,有位朋友小朱向笔者咨询了一个问题。小朱骑电瓶车下班时,因为接了个电话,不小心撞到了马路牙子,电瓶车失控,摔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小朱能向人社局主张工伤吗?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首先,需要识别何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有明确概念界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是指有车辆参与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事件。这三个要素不能缺少。可见,骑电瓶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其次,需要看一下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小朱的此次交通事故缺乏其他事故参与人,所以是单方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原因系其自己不小心,所以本次事故应归责于小朱本人。另外,据了解,事故现场的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道路管理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本次单方交通事故系因小朱本人不小心而发生的,因此,小朱不能获得工伤认定。

那么,在什么条件下,骑电瓶车摔倒也能认定为工伤呢?

案例一:冯明芬与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案号()琼01行终68号。

冯明芬为海口甲子风圯水库的职工。年10月23日下午19时许,冯明芬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在途中行驶到排坡村路口时,由于突然刮风大雨,致使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旁的排水沟内受伤。随后被路人发现并医院治疗,后被转送至医院救治,该院的诊断结论为:腹部闭合性创伤,脾破裂。随后在医院进行切除脾脏手术治疗。

案件经过二审,最终判决认定工伤。

案例二: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苏秀兰、杜光峰工伤行政确认案,案号()聊行终字第10号。

年1月4日凌晨1点半左右,杜芝臣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凌晨2点50分左右家人拨打医院进行治疗,年1月8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其摔倒原因是雪后路面结冰滑倒,杜芝臣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其摔倒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判决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叶祖林与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人民政府审判监督行政案,案号()苏行再6号。

叶祖林系太仓某公司职工,年7月15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造成其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叶祖林向太仓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事故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不予认定工伤。太仓市政府复议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抗诉、再审,最终未获工伤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祖林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叶祖林长期生活在苏州,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祖林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叶祖林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事故的发生,是叶祖林在风雨天气、雨天路滑、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非机动车道道路路牙摔倒受伤。据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另,现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地点道路平整通畅,没有施工围栏、窨井盖敞开或者其它路障,不存在外力因素干扰叶祖林骑行,致其无法避让。据此,叶祖林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对比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在裁判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负责的情况下骑电瓶车摔倒,需满足“天气极为恶劣或突然变的极为恶劣或其他意外情形”之条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三为今年最新判例,且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综上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骑电瓶车摔倒是单方交通事故,大概率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诚恳提醒各位骑电瓶车或自行车的朋友,骑车时要专心谨慎,切莫玩手机或粗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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