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不少,但是往往在工作中,有时难免发生意外,那作为农民工兄弟,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比如,贵州来青岛务工的农民陈先生,由某建筑公司派遣到深圳驻青一家公司,安装外墙玻璃。在安装外墙玻璃时,陈先生是被吊篮吊在外面安装,但是在安装过程中,在操作机械吊装玻璃时,机械突然发生偏差,导致外墙玻璃剧烈晃动,玻璃打到陈先生脖子上。陈先生一阵剧烈疼痛,一时动弹不得,医院。
经医生诊断,发现陈先生颈椎和肋骨骨折,医院这一住就是22天,病情稳定后,陈先生就回到贵州老家休养。陈先生在住院期间,某建筑公司都积极支付医疗费,共计花费医疗费用七万多元。而且,事情发生后,某建筑公司也积极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评定,根据伤情情况,陈先生被评为二级伤残。伤残评定为十级,十级为最轻伤残,而二级是仅次于一级的严重伤残。但是伤残评定后,某建筑公司却没有给他进行工伤认定。
陈先生认为,因为这个活是某建筑公司派他去干的,现在他受了重伤,都说伤筋动骨天。现在他不能干活,也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某建筑公司是不是要支付他的误工费、营养费、工伤赔偿等费用。当陈先生要求认定工伤时,某建筑公司认为,陈先生是他们临时性派遣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张律师,对于这种说法,建筑公司的说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请您给大家分析一下。
青岛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一般被评为十级,根据陈先生的情况,陈先生被评为二级伤残,是比较严重的,一般二级就被认为丧失了劳动能力了,根据《工作保险条例》规定,不管是陈先生与某建筑公司有没有签劳动合同,陈先生都应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有伤残津贴、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是按月发放,为本人工资为受到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5%;本人工资低于市年度平均工资的60%,以60%计算,高于%的,按%计算;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差额。假如陈先生月工资是元,那么伤残津贴就是6.12万元。
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为受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工资乘以25个月;本人工资低于市年度平均工资的60%,以60%计算,高于%的,按%计算。还是元工资为例计算,这样算下来,陈先生应得到伤残补助金15万元。
小编:张律师,那么陈先生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都怎么算?
张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除了医疗费用,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康复费、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等这些费用,一般是%给付,都由某建筑公司承担。还有工资福利待遇,都是按月给付,这个是评残后停发。还有生活护理费,如果陈先生评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般按职工平均工资的50%,按月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发放;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发放。以上情况不受是否与单位签没签劳动合同关系,只要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都是符合以上赔偿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