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刘晓曦记者江跃中)男子余某对妻子实施家暴,将其推下楼梯,至其身体多处骨折。经审查,宝山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余某提起公诉。日前,宝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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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9日,余某到妻子鲍某某单位找她,因余某之前就对其实施过家暴,鲍某某不愿跟余某回家,两人发生了争执。到晚上9时,鲍某某还是跟着余某回到了家中,但因为鲍某某回家后,没有和余某的母亲林某某打招呼就回了房间,3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过程中,鲍某某用言语侮辱了余某和其母亲林某某,余某便动手打了鲍某某两巴掌。鲍某某气不过,来到门口准备离开,但3人依然还在争执。余某听到鲍某某言辞当中还对自己和母亲不尊重,上前和鲍某某发生了肢体的拉扯。在拉扯过程中,余某将鲍某某从6楼楼梯推了下去,直接摔到了5楼。
摔下后,鲍某某的腰和腿立刻动弹不得,余某与其母亲见鲍某某是清醒的,认为并无大碍,便进门了。鲍某某见余某冷眼旁观,便一个人从5楼爬到一楼门口准备求救。这时,余某从屋里出来发现鲍某某不见了踪影,便追到一楼,发现鲍某某正在向一个路人求救,余某让对方不要多管闲事,鲍某某见情况不妙,便对余某说,如果自己出了事情,他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余某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鲍某某因外伤致左内踝骨折构成轻伤一级,L3椎体侧缘压缩骨折、左足第1-3趾骨完全性骨折、足舟骨粉碎性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鲍某某告诉主治医师刘某某,自己是被家暴至此,请求其帮忙报警。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刘某某拨通了。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本案虽发生在夫妻之间,且犯罪嫌疑人余某提供了被害人谅解书,但之后被害人多次联系承办人,表示谅解书并非其真实意愿,希望依法追究余某刑事责任。且余某在年也曾实施过家暴,因此,宝山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余某依法起诉至宝山区法院。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行为,实施家暴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如不幸遭遇家暴,千万不要做“沉默的羔羊”,要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的利剑维护自身安全。也请施暴者爱护亲人,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