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复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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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30 21:23:0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日讯(记者杨昱通讯员钟建林)大学教授骑自行车去参加硕士论文开题,在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当校方为她去申请工伤认定时,长沙市人社局却不予以批准。为此,教授把长沙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近日,长沙市两级法院对该进行了审理,均支持了教授的诉求,并判令长沙市人社局重新对教授作工伤认定。

人社局:受伤地没在工作场所,不算工伤

年12月24日14时15分,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杜红梅教授骑自行车去参加学生们的硕士论文开题。经过学校中心广场时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右尺骨鹰嘴骨折、右肱骨内侧髁骨折以及右膝软组织挫伤。

校方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了杜教授的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令人意外的是,人社局年3月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杜教授起诉至长沙芙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对其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庭审中,长沙市人社局解释了不予认定杜教授工伤的理由。由于杜教授当日下午的工作场所应为学校第十教学楼,而非受伤地点湖南农业大学中心广场,故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同时,她骑自行车是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这才做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院:来往工作场所的必经区域受伤,应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杜教授摔倒的地点在湖南农业大学办公区内,她的骑车行为与其从事硕士论文开题本职教学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时间合理性和行为目的性,系为完成工作目的而进行准备的形式之一,具有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性质。同时,农大工作日下午上班时间为14时30分至5时45分,杜教授是下午2时15分骑车不慎摔伤,属于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法院认为认定其工伤合法依规。对此,长沙市人社局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市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杜教授是否在工作场所摔伤。”办案法官认为,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综合考虑认定为工作场所。杜教授当天下午的工作场所应为包含中心广场在内的农大办公区,第十教学楼则为具体工作地点。

那些被“误解”的工伤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案件前列。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不少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并不十分了解,对类似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等法律条文,往往说不清,也由此对工伤造成了一定“误解”。

记者盘点了很多在职人员关心的工伤认定问题,并向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进行了求证。李健表示,我国劳动法体系的立法导向是明显偏向于保护劳动者,因此当理论与司法实践遭遇一定分歧争议时,不妨都回头考虑下立法初衷。

1、在单位厕所摔伤,算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一定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遭遇了事故伤害,否则很难得到工伤支持。

2、职工在宿舍休息时摔伤,为何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职工在宿舍在休息期间发生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3、职工下班回家受伤不一定算工伤

职工下班回家受伤认定工伤,得看是回哪个“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如果下班回家的路线符合以上合理路线范围内的,受伤了是应认定为工伤的。

4、岗位上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医院抢救后身亡的是工伤吗?

关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不认定工伤的理由主要如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在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需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平。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而言,首要的保障群体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而视同工伤中的“疾病”本质上并不属于“真正的工伤”,但是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担风险而把特定情况下的疾病划入了视同工伤的范畴。所谓的“突发疾病”,应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且情形比较严重,必须立即送院抢救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先回家休息了,就不属于这种紧急情形,既然不紧急,仍将其视作工伤,就与立法的初衷相背离了。

5、在单位食堂吃饭突发疾病,不能认定工伤

有观点认为,在食堂吃饭尤其午饭时,其时间和地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实际上这个观点的依据不足,中午就餐时间被视为午休时间。

6、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不但要“因工外出”,且还需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果是因为私事受伤,就明显不符合本条规定,典型的是出差期间会见朋友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不应认定。

7、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不一定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但如果不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在实践认定中有所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8、因工作需要应酬而醉酒伤亡的,能认定工伤吗?

为了工作需要而参加应酬活动,往往会饮酒过量,此情形下发生的伤亡是否属于工伤,就有不同的观点。

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重规定,醉酒或者吸*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9、孕妇工作时流产,算工伤吗?

工作中流产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定。一般会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流产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这可能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但如果流产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孕妇流产的现象能否认定工伤,需具体分析。有些流产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

10、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并一定算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些危害明确为“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因素”,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引起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等;而且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得了矽肺、尘肺等。同时,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的。

一般来说,长期洗碗导致的关节炎、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等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因为,该疾病并不存在于职业病名录中。但如果在工作中因为扭拉导致手腕受伤或腰椎间盘突出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也说明,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范围要远远大于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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