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便宜的医院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近日,元江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沙某某(42岁)以丈夫白某某(34岁)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查
年7月12日,白某某对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沙某某左侧桡骨骨折、右侧肩峰裂隙骨折。沙某某报警后,民警依法进行了处置,并向白某某送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沙某某离开了与白某某的共同住所。沙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元江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白某某对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白某某威胁、骚扰、跟踪沙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年3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第一时间报警,由民警对施暴者进行批评训诫,向施暴者送达告诫书;若受害者受伤,应及时就医,收集好出警记录、伤照、诊断证明、法医鉴定、家庭暴力告诫书、施暴者悔过书及保证书等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作出民事裁定。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元江法院编辑/整理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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