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哪里效果最好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13751139294638105&wfr=spider&for=pc随着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频频出现,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即将施行,遛狗不佩戴犬牌和不系犬绳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饲养动物不规范引发的损害纠纷案件。
董某是海宁一家私营企业的食堂厨师,每天一大早就要骑电动车去厂里开工。年9月某天的早晨五点多,像往常一样董某骑电动车经过尖山开发区某机械公司厂区门口时,突遇一条大狗横穿马路,董某躲避不及,电动车发生侧翻,造成董某手臂骨折、肩部受伤。后董某为治疗住院一个礼拜,花费了2.5万余元医疗费。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董某的伤给予误工期为7个月,护理期为2个月。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事发时的狗是圈养在该机械公司厂区内,平时是由厂区门卫钟某负责照看,出事那天也是由钟某带领着,但没有牵绳。
董某就其损失向钟某和机械公司讨要说法,但均被拒绝,无人愿意对其损失作出赔偿。无奈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将钟某和机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海宁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
庭审中,钟某辩称,自己是根据公司指示看管狗,事发时正在履职。而原告在开车过程中车速过快,开远光灯刺激了狗,发生意外原告也有责任。机械公司则表示,该案事故为交通意外,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方的过错,且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涉案犬平时只是在公司内用剩饭、菜喂养,并不能认定是公司饲养。钟某在事发时是涉案犬的管理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犬是由公司交给钟某饲养看管,饲养地点也在公司厂区,主要饲养原料也是公司食堂的剩饭菜,应认为涉案犬的饲养人是公司。且钟某看管该犬的行为是在公司的授意范围之内,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所以对于涉案犬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被侵害人有明显重大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钟某提出事故发生时,原告因车速过快并以灯光刺激了狗才造成事故,但并未提供证据能够证实,法院对该事实不作认定。最终法院认定该案应由公司方全额向原告作出赔偿。一审判决由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董某6.6万元。判决后,机械公司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对于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向被侵害人赔偿,只有在有证据能证实被侵害人自身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时或故意造成损害的,才可以减免侵权人的责任。由此看来,在公司内、在家中饲养宠物绝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一旦看管不严,造成他人损害,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要避免动物致人伤害,就要做到定期给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出门须牵绳,自觉履行依法文明饲养动物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害人不利己,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