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这个算式连三岁的小孩子都知道,所有人人生知道的第一个等式大概就是这个。在我的成长过程中,关于1+1到底等于几,似乎有不少有趣的说法。比如1+1=3,因为一个爸爸加一个妈妈会生出一个小孩,变成一家三口;又比如1+1=11,两个1组成的数字当然是11;还有比如,1+1=田,这……你们看得懂么?
言归正传,一个1与一个1相加,按理来说肯定是等于2——得到的这个数字当然会比1大,这是人之共识。不过,这个式子到了法医这里也似乎有点行不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是这样的。不少打架斗殴事件,受害者如果被好几个人一起打,或者被同一个人打了好几处地方,导致身体不同的部位都有损伤,那么,这些损伤应该如果评定损伤程度呢?
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有个人被对方脸上正中一拳,这一拳力气可大了,造成了被害人一处鼻骨骨折,同时还造成了一侧的眼眶内侧壁骨折。这是两个部位的两个损伤,一处是鼻骨,一处是眶骨,并且这两处损伤都有各自相对应的条款。通过条款,一处的鼻骨骨折应当评定为轻微伤,一侧的眼眶内侧壁骨折同样应当评定为轻微伤。
那么问题来了,这两处损伤能不能够相加呢?在实际工作中,我有时的确会碰到有办案人员询问,两处轻微伤能不能合并成一处轻伤?既然办案人员都有这样的疑问,那可能老百姓同样也会有这样的疑问。这大概就是典型的“1+1=2”的思维,既然两处轻微伤,那两处轻微伤相加,得到的结果应当是一个比轻微伤要严重的损伤程度,就像是1+1,得到的结果肯定比1大一样。
不过非常遗憾,在法医这里“1+1=2”这个等式并不成立,甚至于,1+1+1+1+1+1+……就算是无数个1相加,最终的结果也只会是1——无论身上被打出多少个轻微伤,最终的结果依旧是轻微伤,并不是提升一个档次,成为轻伤。
所以大家才会有疑惑,如果是办案人员疑惑那还好,只要我们告知这是法医验伤中一个小小的原则就行。那老百姓可能就不服气了,凭什么人家只是嘴巴里面被打破了点皮是轻微伤,我鼻子骨折眼眶骨折肋骨骨折外加头上一个大拇指长的口子依旧还是只有轻微伤?这……似乎的确有点难解释,为什么这么多轻微伤加起来还只是一个轻微伤?
这的确难倒我了,似乎我也找不出什么合理的解释来解决这个疑惑。或许只能从轻伤与轻微伤的定义来试着解释一番。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轻伤的定义是这样的:“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关于轻微伤的定义是这样的:“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按照这两者的定义,每个组织器官结构的损伤是应该适当孤立出来看的。一处鼻骨骨折,就只是针对鼻部的损伤,同样一侧的眼眶内壁骨折也只是针对眼部的损伤,你并不能够把眼部的损伤累加到鼻部。这样看来,在验伤时,“1+1”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两者根本不能相加,更谈何相加之后应该是怎样的结果呢?这在同时存在两个轻伤能不能合并为一个重伤时同样适用。
不过,这似乎也不能完全使人信服,我被侵害的就是我完整的一个身体,怎么能够把各个部分孤立起来看呢?难倒被伤到这么多处地方受到的创伤与损害和只伤到一处地方受到的创伤损害是完全对等的吗?就算是花去的医疗费,也不是能够相提并论的啊!好吧,那么你们可以想到什么更加合理的解释吗?
作者:瞪蹬,萌萌哒小法医,看过太多悲欢,内心依然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