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骨骨折复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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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这类骨折愈合后也可构成九级伤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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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在交通事故中是很常见的,在治疗后伤者及其亲属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事故的理赔,根据《民法典》及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项目,那么问题来了,骨折是否构成伤残呢?这无疑是赔偿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今天我们探讨一下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骨折术后骨不连接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

为什么探讨这个话题呢?俗话说:伤筋动骨天。医院做了手术,置入钢板内固定,受了不少罪,本该是恢复的差不多的时候,到医院一检查,发现骨折断端根本没有长,没有愈合的迹象。再观察一段时间,发现骨折断端硬化,已无法自行愈合,需要采取二次手术治疗,这无疑又增加了伤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这类骨折就属于骨折术后骨不连接,实践中有些伤者恢复周期长达3-4年,经久不愈导致的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可想而知。

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分级对骨折术后骨不连的伤残等级评定只有一条,规定在5.8.6.5中: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此项规定具体、明确,但是如果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没有并发慢性骨髓炎和大块死骨形成,而且经久不愈1年以上是否可以构成伤残等级呢?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对此类情况以治疗终结后是否存在功能障碍且功能障碍达到25%以上来确定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其实这是片面的。虽然在标准中没有提及,是因为该标准属于列举式条款,那么列举式条款的弊端就是无法将所有的残情一一列举,所以在标准附则6.1中又规定“遇有本标准为列入的致残情形,根据实际比照最相似等级确定伤残等级”。另外,除了标准外,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编写了应用指南,指南中对这类情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即骨折术后骨不连接的情形,符合4项条件时候,该骨折以远相邻肢体大关节的功能视为丧失75%以上。(具体4项条件可查指南第页下方)如交通事故导致的一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后经久不愈,9个月再行植骨手术,在此手术后7个月仍未愈合且断端硬化,可视为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根据标准5.9.6.10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所以,如果交通事故中发生类似骨折情形,鉴定机构、受害方都应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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